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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婚姻调查取证公司:无效婚姻的范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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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婚姻的范畴

一、无效婚姻的范畴

无效婚姻,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。

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,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条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(一)重婚;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

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

二、无效婚姻的孩子怎么办

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应力之后,针对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,相关抚养权问题将参考对待合法婚姻中子女的方式进行处理,即由父母双方自主协商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,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,便交由法院依法裁决。通常而言,若您育有未满两周岁的孩子,那么该孩子的抚养权将优先考虑授予其母亲;至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孩子,其抚养权将依据更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而做出判决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
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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